云南孟连:“一颗牛油果”带动文旅发展
敦煌某良种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生产经销“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在桦甸某农资商店处公证购买了外包装标识为吉林某种业公司生产的“岭单86”玉米杂交种,并将其送至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与“先玉335”授权品种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敦煌某良种公司起诉主张,吉林某种业公司、桦甸某农资商店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敦煌某良种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00万元。诉讼过程中,吉林某种业公司辩称,其基于自己合法品种的真实交易向桦甸某农资商店提供10个替换包装袋防止原有包装袋破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桦甸某农资商店则自认被诉侵权种子系其擅自使用吉林某种业公司包装袋,套装其他种子后进行销售。一审法院判决桦甸某农资商店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